电子资金和收据传送系统技术方案

技术编号:7598785 阅读:209 留言:0更新日期:2012-07-22 00:27
一种用于提供电子资金和收据传送系统的系统和方法能够使得客户或其它经授权第三方得到呈电子格式的与EFTPOS交易有关的收据数据(26)。根据一个优选实施例,将由零售商在销售时所产生的所述收据数据附加到EFTPOS交易数据,且使用与已知的EFTPOS系统相同的通道进行发送(16)。或者,可将所述收据数据传送到第三方位置以供以后取回。为了存取所述收据数据,所述系统允许所述客户访问其金融机构因特网银行业务网页(22),并打印、保存或用电子邮件发送由所述零售商在所述销售时产生的所述收据的副本(26)。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
本专利技术涉及电子资金和收据传送系统。技术背景目前,电子资金转移销售点(EFTPOS)系统广泛用于零售环境中。当前的EFTPOS系统为使用其服务的客户产生大量纸质收据。在现有的EFTPOS系统中,产生组合了零售商的收据和EFTPOS交易收据的收据,或两个收据,一个为零售商的收据,另一个为EFTPOS交易收据。许多产生的收据在产生数天内就丢失或损坏。已知许多零售商还在热活性纸张上打印EFTPOS收据,所述收据将已知随时间而褪色。在现有EFTPOS系统的情况下,这些收据无法再产生。这在客户需要在稍后日期核实曾进行购买和购买的性质时引起问题。已描述了其它系统和方法来试图解决此问题,例如第US2004/0064373A1号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案中所描述。与以上美国专利申请案中所描述的系统类似的系统已旨在俘获并存储电子交易的收据,而非零售商的收据的副本或曾购买的东西的详细列举帐户。本专利技术试图至少部分克服先前系统和方法的前述缺点。
技术实现思路
根据本专利技术的一个方面,提供一种用于传输和存储与电子资金转移有关的电子收据数据的系统,其特征在于,零售商收据数据和EFTPOS交易数据被以电子方式传输到至少一个远程位置,使得客户可以电子格式重新创建由零售商在交易时产生的原始收据。可选地,提供一种系统,其中来自零售商的收据数据和EFTPOS交易数据的数据在传输之前被加密和/或压缩。此外,可将数据传输到第三方位置,可将数据存储在那里。优选的是,第三方位置是服务器群。在此情况下,数据存储于服务器群处,可由客户的金融机构或另一授权方从该处传输数据。根据本专利技术的另一方面,提供一种用于传输和存储与电子资金转移有关的电子收据数据的方法,所述方法的特征在于将零售商的收据数据附加到EFTPOS交易数据;以电子方式将零售商收据数据和EFTPOS交易数据传输到至少一个远程位置;将收据数据和EFTPOS交易数据链接到客户的帐户;以及使得客户可得到零售商的收据的电子副本。附图说明现在将参考附图以实例的方式描述本专利技术,附图中图1是EFTPOS交易收据的再现;图2是用于EFTPOS交易的零售商的收据的再现;以及图3是描述本专利技术的方法的一个实施例的流程图。具体实施方式本文中所提到的金融机构可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建房互助协会(building society)、信用合作社、经授权的吸收存款机构(ADI)、政府部门、提供礼品卡服务的零售商店和信用卡提供商。参考图1,展示EFTPOS交易收据。在每次进行EFTPOS交易时产生例如这样的收据。EFTPOS交易收据上所包含的信息是有限的。已知的EFTPOS交易收据展示客户已转移到零售商的帐户的货币量,以及关于所使用的卡(例如卡号和帐户类型)、零售商ID号、终端号和交易号的其它细节。此类收据无法用于证明曾从零售商购买过特定物品,因为其仅展示曾进行过购买。此外,出于上文所论述的原因,单独的EFTPOS交易收据不适于主张退税。参考图2,展示零售商的收据,所述收据在收据上将EFTPOS交易展示在内。可看到,清楚地展示所购买的物品以及个别物品价格。此收据将足以主张退税或主张费用扣减。 另外,客户可清楚地查明何时曾进行过购买以及曾购买了哪些确切物品。参看图3,展示一种用于将收据数据传送到客户的金融机构以允许客户在稍后日期存取零售商的收据数据的副本的系统和方法。此收据数据可附加到在完成EFTPOS交易后一般被传送到零售商的金融机构的EFTPOS数据。或者,可将收据信息传送到第三方位置,例如服务器群,以供客户的金融机构或其它经授权第三方在需要时取回。在操作中,通过使用本专利技术的系统,客户在步骤10从零售商选择他们希望购买哪些商品和/或服务而开始交易。零售商随后在步骤12使用例如条形码扫描或PLU等适当手段将销售信息输入到其POS系统中。一旦客户在步骤14选择通过电子资金转移进行支付,便产生EFTPOS交易数据,且零售商的POS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将一般在交易批准后即刻将此数据传输到零售商的金融机构。根据本专利技术的一个优选实施例,一旦EFTPOS交易被批准,且被零售商的POS系统记录,便将额外数据附加到用于EFTPOS交易的数据。零售商的POS系统将电子数据(含有 EFTPOS交易数据和零售商收据数据)传递到本专利技术的系统。本专利技术的系统随后在步骤16 经由安全连接(例如,数字订户线、虚拟专用网络(VPN)或因特网)将此数据传输到零售商的金融机构,EFTPOS交易数据将一般已去往该处。附加到EFTPOS交易数据的额外数据包括零售商的收据数据(例如所购买的个别物品)和在稍后日期重新创建收据所必需的任何数据。为了减小附加到EFTPOS交易数据的数据的大小,例如零售商的标志或商标等项目可不包含在所传送的数据中。通常再现的数据(例如零售商的标志、商标、地址或页眉和页脚数据)可与零售商的EFTPOS零售商ID号一起存储或链接到零售商的EFTPOS零售商 ID号以便于识别。一旦在步骤16经组合的零售商收据和EFTPOS交易数据被本专利技术的系统传输并被零售商的金融机构接收,零售商的金融机构的一般做法是存储此数据以供在稍后时间传送到客户的银行。在预定时间,此时零售商的金融机构在步骤18将一般将EFTPOS交易的数据传送到客户的金融机构,经组合的收据和EFTPOS交易数据被自动传输到客户的金融机构。客户的金融机构的已知计算机系统将正常地处理EFTPOS交易数据,且在客户的帐户中形成适当的链接和条目。在本专利技术的此优选实施例中,客户的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还在步骤20处理零售商收据数据,其也被传递到客户的金融机构。在客户的金融机构处理经组合的零售商收据和EFTPOS交易数据时,客户的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将在客户的帐户中形成适当的链接和条目。可选地,客户的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可不处理收据数据,而是将其存储,直到客户请求所述数据的时间为止,如下文所描述。客户的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存储零售商收据数据的时长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政策或法定要求。将零售商收据数据和EFTPOS交易数据链接到客户的帐户将随后使得客户能够在步骤22登录到其金融机构的因特网银行业务网页,且在步骤M观看链接到每一 EFTPOS交易的收据。零售商的标志或商标和由于在每个收据上明显重复而不传输的任何其它信息可通过存储于客户的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位置处的副本而产生。通过使用此项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收据、收据数据和EFTPOS交易数据将添加有此类额外信息,以使得客户能够在步骤沈在其因特网浏览器中观看所述收据。客户随后将有可能通过适当手段复制收据上的信息,所述手段可为打印副本、将收据的副本保存到电子格式编排装置,或甚至作为附件经由电子邮件发送,其中此功能性来自客户的因特网浏览器。根据本专利技术的另一优选实施例,零售商收据数据和EFTPOS交易数据可能在需要时在以上所描述的过程的任何阶段经加密和/或压缩,以确保安全性或减小正传输的数据的大小。在本专利技术的另一示范性实施例中,零售商的POS系统将电子数据传递到本专利技术的系统,本专利技术的系统不将零售商收据数据附加到传送到客户的金融机构的EFTPOS交易数据。在此实施例中,零售商收据数据以及EFTPOS交易数据中的至少一些的副本被传送到例如服务器群等第三方位置。将收据数据传送到第三方位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马克·约翰森
申请(专利权)人:马克·约翰森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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