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基板及显示装置制造方法及图纸

技术编号:44959408 阅读:5 留言:0更新日期:2025-04-12 01:28
一种显示基板及显示装置。所述显示基板包括衬底基板及多个发光单元,多个发光单元至少包括出射第一颜色光线的第一发光单元、出射第二颜色光线的第二发光单元、出射第三颜色光线的第三发光单元和出射第四颜色光线的第四发光单元;第一发光单元、第二发光单元和第三发光单元被配置为在正常显示模式时出射光线;第二发光单元、第三发光单元和第四发光单元被配置为在夜视显示模式时出射光线,且第一发光单元被配置为在夜视显示模式时不出射光线,且第一颜色为红色;第一发光区域具有第一发光面积,第四发光区域具有第四发光面积,且第四发光面积小于第一发光面积,可以解决现有显示屏存在的显示与夜视兼容性较差的问题。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本文涉及但不限于显示,尤其涉及一种显示基板及显示装置


技术介绍

1、随着有源矩阵有机发光二极管(active-matrix organic light emittingdiode,简称amoled)显示屏的发展,应用场景也逐渐增加,例如移动终端、车载显示屏以及机载显示屏等。针对将amoled应用于机载显示屏的场景,要求amoled在满足常规使用需求的基础上,还要满足夜视兼容的需求。机载显示屏的夜视兼容一般是指飞行员在夜间飞行执行夜航和侦察任务时,使用夜视仪增强舱外光线以便于飞行员观察舱外的情况,在使用夜视仪期间,要求机舱内照明系统及显示系统不能影响夜视仪正常工作,并且要保证飞行员裸眼可以看见机舱内仪表、指示灯和显示屏信息。

2、现有的amoled显示屏存在着显示与夜视兼容性较差的问题。


技术实现思路

1、本技术实施例提供一种显示基板及显示装置,可以解决现有显示屏存在的显示与夜视兼容性较差的问题,且可以保证显示装置具有较高的显示品质。

2、一方面,本技术实施例提供一种显示基板,所述显示基板包括衬底基板以及位于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多个像素单元;至少一个像素单元包括多个发光单元,所述多个发光单元至少包括出射第一颜色光线的第一发光单元、出射第二颜色光线的第二发光单元、出射第三颜色光线的第三发光单元和出射第四颜色光线的第四发光单元;所述第一发光单元具有第一发光区域,所述第二发光单元具有第二发光区域,所述第三发光单元具有第三发光区域,所述第四发光单元具有第四发光区域;p>

3、所述第一发光单元、所述第二发光单元和所述第三发光单元被配置为在正常显示模式时出射光线;所述第二发光单元、所述第三发光单元和所述第四发光单元被配置为在夜视显示模式时出射光线,且所述第一发光单元被配置为在夜视显示模式时不出射光线,且所述第一颜色为红色;

4、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具有第一发光面积,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具有第四发光面积,且所述第四发光面积小于所述第一发光面积。

5、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所述第一发光面积与所述第四发光面积的比值范围在1:0.1至1:0.5。

6、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多个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多个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多个所述第三发光区域以及多个所述第四发光区域的排布满足以下排布形式中的一种:

7、第一排布形式:所述第一发光区域、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所述第三发光区域沿第一方向交替排布,且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和所述第四发光区域沿第二方向交替排布;

8、第二排布形式: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和所述第三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一方向交替排布,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和所述第四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一方向交替排布,且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和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二方向交替排布,且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和所述第四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二方向交替排布;

9、第三排布形式:所述第一发光区域、所述第四发光区域、所述第三发光区域以及所述第四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一方向依次交替排布,且多个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一方向依次排布;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和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二方向交替排布,且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和所述第三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二方向交替排布;

10、第四排布形式: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和所述第三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一方向依次交替排布,且所述第一发光区域、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和所述第三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二方向交替排布,且多个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二方向依次排布;

11、第五排布形式:所述第三发光区域、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和两个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一方向交替排布,且两个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二方向排布,且多个所述第四发光区域沿所述第二方向排布;

12、其中,所述第一方向和所述第二方向交叉所构成的平面与所述衬底基板所在的平面平行。

13、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在至少一个像素单元中,所述第一发光区域、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所述第三发光区域以及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不交叠;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一连线,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二连线,所述第一连线与所述第二连线相平行。

14、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所述至少一个像素单元包括至少一个第一像素单元;在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内,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一直线,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二直线,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三直线,且所述第一直线、所述第二直线及所述第三直线相交形成三角形,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位于所述三角形之内。

15、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三角形的中心重合。

16、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所述至少一个像素单元还包括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在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内,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四直线,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五直线,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六直线,所述第四直线、所述第五直线及所述第六直线相交形成三角形,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位于所述三角形之内;

17、其中,所述第一直线与所述第五直线相平行,所述第二直线与所述第四直线相平行,所述第三直线与所述第六直线相平行。

18、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多个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和多个所述第二像素单元沿第一方向依次交替排布。

19、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每个所述像素单元均包括第一子像素、第二子像素、第三子像素及第四子像素,所述第一子像素包括第一发光单元,所述第二子像素包括第二发光单元,所述第三子像素包括第三发光单元,所述第四子像素包括第四发光单元;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沿第一方向依次排布;

20、其中,相邻的两个所述像素单元的部分子像素共用。

21、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被共用的子像素包括所述第一子像素、所述第三子像素和所述第四子像素中的至少一个。

22、在一示例性实施例中,多个所述像素单元至少包括沿第一方向依次排布的第三像素单元、第四像素单元以及第五像素单元;所述第三像素单元和所述第四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三子像素,且所述第四像素单元与所述第五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一子像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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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护点】

1.一种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衬底基板以及位于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多个像素单元;至少一个像素单元包括多个发光单元,所述多个发光单元至少包括出射第一颜色光线的第一发光单元、出射第二颜色光线的第二发光单元、出射第三颜色光线的第三发光单元和出射第四颜色光线的第四发光单元;所述第一发光单元具有第一发光区域,所述第二发光单元具有第二发光区域,所述第三发光单元具有第三发光区域,所述第四发光单元具有第四发光区域;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光面积与所述第四发光面积的比值范围在1:0.1至1:0.5。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多个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多个所述第三发光区域以及多个所述第四发光区域的排布满足以下排布形式中的一种:

4.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个像素单元中,所述第一发光区域、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所述第三发光区域以及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不交叠;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一连线,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二连线,所述第一连线与所述第二连线相平行。

5.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像素单元包括至少一个第一像素单元;在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内,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一直线,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二直线,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三直线,且所述第一直线、所述第二直线及所述第三直线相交形成三角形,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位于所述三角形之内。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三角形的中心重合。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像素单元还包括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在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内,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四直线,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五直线,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六直线,所述第四直线、所述第五直线及所述第六直线相交形成三角形,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位于所述三角形之内;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和多个所述第二像素单元沿第一方向依次交替排布。

9.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像素单元均包括第一子像素、第二子像素、第三子像素及第四子像素,所述第一子像素包括第一发光单元,所述第二子像素包括第二发光单元,所述第三子像素包括第三发光单元,所述第四子像素包括第四发光单元;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沿第一方向依次排布;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被共用的子像素包括所述第一子像素、所述第三子像素和所述第四子像素中的至少一个。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像素单元至少包括沿第一方向依次排布的第三像素单元、第四像素单元以及第五像素单元;所述第三像素单元和所述第四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三子像素,且所述第四像素单元与所述第五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一子像素。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像素单元至少包括沿第一方向依次排布的第六像素单元、第七像素单元以及第八像素单元;所述第六像素单元和所述第七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三子像素,且所述第七像素单元与所述第八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一子像素和所述第四子像素。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像素单元均包括一个所述第一子像素、两个所述第二子像素、一个所述第三子像素及一个所述第四子像素。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被共用的子像素包括所述第一子像素、所述第三子像素和所述第四子像素中的至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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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特征摘要】

1.一种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衬底基板以及位于所述衬底基板上的多个像素单元;至少一个像素单元包括多个发光单元,所述多个发光单元至少包括出射第一颜色光线的第一发光单元、出射第二颜色光线的第二发光单元、出射第三颜色光线的第三发光单元和出射第四颜色光线的第四发光单元;所述第一发光单元具有第一发光区域,所述第二发光单元具有第二发光区域,所述第三发光单元具有第三发光区域,所述第四发光单元具有第四发光区域;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光面积与所述第四发光面积的比值范围在1:0.1至1:0.5。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多个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多个所述第三发光区域以及多个所述第四发光区域的排布满足以下排布形式中的一种:

4.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一个像素单元中,所述第一发光区域、所述第二发光区域、所述第三发光区域以及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不交叠;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一连线,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二连线,所述第一连线与所述第二连线相平行。

5.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像素单元包括至少一个第一像素单元;在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内,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一直线,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二直线,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三直线,且所述第一直线、所述第二直线及所述第三直线相交形成三角形,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位于所述三角形之内。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三角形的中心重合。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像素单元还包括至少一个第二像素单元;在所述第二像素单元内,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四直线,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五直线,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与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的中心的连线为第六直线,所述第四直线、所述第五直线及所述第六直线相交形成三角形,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位于所述三角形之内;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第一像素单元和多个所述第二像素单元沿第一方向依次交替排布。

9.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像素单元均包括第一子像素、第二子像素、第三子像素及第四子像素,所述第一子像素包括第一发光单元,所述第二子像素包括第二发光单元,所述第三子像素包括第三发光单元,所述第四子像素包括第四发光单元;多个所述像素单元沿第一方向依次排布;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被共用的子像素包括所述第一子像素、所述第三子像素和所述第四子像素中的至少一个。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像素单元至少包括沿第一方向依次排布的第三像素单元、第四像素单元以及第五像素单元;所述第三像素单元和所述第四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三子像素,且所述第四像素单元与所述第五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一子像素。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像素单元至少包括沿第一方向依次排布的第六像素单元、第七像素单元以及第八像素单元;所述第六像素单元和所述第七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三子像素,且所述第七像素单元与所述第八像素单元共用所述第一子像素和所述第四子像素。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像素单元均包括一个所述第一子像素、两个所述第二子像素、一个所述第三子像素及一个所述第四子像素。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被共用的子像素包括所述第一子像素、所述第三子像素和所述第四子像素中的至少一个。

15.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与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之间具有第一最小间距,所述第二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与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之间具有第二最小间距,所述第三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与所述第四发光区域在所述衬底基板所在平面的正投影之间具有第三最小间距;其中,所述第一最小间距、所述第二最小间距以及所述第三最小间距中的至少两个相等。

16.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像素单元包括第一子像素、第二子像素、第三子像素以及第四子像素;所述第一子像素包括所述第一发光单元,且具有第一微腔腔长h1;所述第二子像素包括所述第二发光单元,且具有第二微腔腔长h2;所述第三子像素包括所述第三发光单元,且具有第三微腔腔长h3;所述第四子像素包括所述第四发光单元,且具有第四微腔腔长h4;其中,h1大于h4,且h4大于h2,且h2大于h3。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显示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发光单元包括第一发光器件,且所述第一发光...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祝文秀史世明张嵩
申请(专利权)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新型
国别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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