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环境的应用权限管理制造技术

技术编号:3511397 阅读:162 留言:0更新日期:2012-04-11 18:40
本发明专利技术可为采用JAVA的移动装置提供一种管理数字内容的数字权限的方法,当移动装置自数字内容提供者下载数字内容后,本发明专利技术可限制该内容的使用范围。其原理为移动服务提供者基于权限工作流程产生授权,并应用收费政策,以预防已下载的数字内容转手给其它使用者。若无授权则无法使用该数字内容。数字内容可视授权是否随之传送,以合并传送或单独传送的方式发送给使用者,若授权逾期,则使用者必须更新授权。若授权更新,使用者即可使用该数字内容。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
本专利技术涉及移动装置中的数字内容分布(distribution)与使用。特别涉及采用JAVA技术并具有数字权限的数字内容的散布与管理。
技术介绍
过去数字内容的散布大多仅由网络进行,但伴随无线技术的迅速发展与高端移动装置与移动网络的启用,目前也大量经由移动网络传输。包括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助理(PDA)、笔记本电脑等新一代移动装置,可内建日历、游戏等类似的数字应用程序。新一代移动网络的数据传输速率提高,同时可支持更多移动用户。因此,上述移动网络技术与高端移动装置的发展,使数字内容能够在无线网络上进行传输。大体而言,数字内容在移动网络的传输是由下列方式达到。首先,使用者向其移动服务提供者提出要求下载数字内容,而与移动服务提供者签约的数字内容提供者,会提供可下载的数字内容。此时使用者即可经由移动服务提供者下载所须的数字内容。然而,由于当今移动装置得以散布(或转送,forward)数字内容至其它移动装置,因此单一移动装置使用者,可将所下载的数字内容大量散布给其它数字装置使用者。此即表示,若无预防散布的措施,则游戏、图片、工具(例如汇率转换工具)以及其它类似的数字内容即可能转送给其它使用者。这种(非受保护的数字内容)不受限制的散布行为并非内容提供者所期望。为更加详述,再以移动服务提供者经由付费机制提供使用者移动游戏为例说明。若该游戏“未受保护”,只要使用者具有可接收并使用该游戏的装置,该游戏即可能经大量其它使用者转送与利用。此情形对内容提供者而言,并非其所期望的经济结果。此外,这种散布也违反授权的权限与著作权限。确实,内容提供者担心上述问题,也因上述问题而不愿在数字内容不受保护的情况下,提供“丰富”的数字内容至移动装置上。目前确实有相当的需求,希望能对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数字内容加以保护,以防滥用;即为,希望所有使用数字内容的移动用户都能付款补偿内容提供者的损失。为对抗未受限制散布数字内容的问题,数字内容提供者借由移动数字权限管理(Mobile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后称Mobile DRM)技术,以保护数字权限,并筛选允许数字内容仅作授权范围使用。Mobile DRM在准备、传输、与防范滥用等方面,提供数字内容安全的基础设施。因此,内容提供者制作数字内容前即可采用DRM封包(DRMPackage)以保护数字内容,而移动用户目前也无法将此“受保护”的数字内容,随意传送给其它未付费的使用者。若完成Mobile DRM,移动网络在当今科技水平的运作模式即为使用者向其移动服务提供者要求下载数字内容;接收要求时,使用者就必须为其想要下载的数字内容付款。接收相关付款后,移动服务提供者会将该数字内容(可能包含相关数字权限)传送给使用者。此时使用者即可将其要求的数字内容,下载至移动装置上。上述的相关数字权限,可预防下载的数字内容于移动装置上进行未得授权的散布与使用。Mobile DRM系统的基本需求为具可行性,可保护数字内容,并易于实施(ease of implementation)。为完成具有可行性的需求,Mobile DRM系统需能处理多种态样的权限,以适应不同的权限提供者(例如不同的内容提供者)。Mobile DRM系统必须预防数字内容的非法使用(诸如未经授权的复制、修改、以及散布),以适应保障数字内容的需求。同时,该系统必须确保数字内容的使用,仅限于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权限范围内。就上述设计而言,通常内容提供者会在决定数字内容的价格结构时,同时决定数字内容权限使用的范围,并预防可能的滥用情况。由内容提供者来决定数字内容的权限范围,可能限制数字内容于未来使用的弹性。例如,内容提供者可能设定固定的歌曲价格,以及未付费情况下可以播放的次数。一旦固定上述参数,移动服务提供者(即数字内容散布者)即无法依据不同使用者的需求进行调整。此外,内容提供者可能不希望数字内容于使用者之间进行复制;而此功能预防未来数字内容于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使用者间进行复制(称为“大量复制”,superdistribution),最后即会限制数字内容使用者的数量。为符合易于设置的需求,Mobile DRM必须采用最低的软件安装需求,以利使用者于其移动装置上安装Mobile DRM政策(policies)。因此,新使用者在下载与散布受保护的数字内容前,必须具备最低软件安装的需求。由于移动服务提供者可借由提供服务让新的移动装置使用者采用此项技术,因此易于设置的需求对移动服务提供者而言实属有利。就目前的技术而言,有多种解决方案可达到上述需求。为挪威Beep Science AS的产品,可提供移动服务提供者数字权限管理的解决方案。此为服务提供者端的解决方案,可让移动服务提供者居于收费者地位,为其合作伙伴的数字内容收取费用,并可确保著作权限的限制确实执行。本产品同时也允许使用者之间大量复制数字内容。另一产品称为“RIGHT|SYSTEM”,为美国加州的Intertrust科技公司(Intertrust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所开发,可支持任何数字内容的数字权限管理。相关技术可让顾客选择自己的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与散布模式。此系统中,数字内容的权限范围在散布前由封包者(packager)所设定。使用者只需给予数字内容零售商适当付款,即可购买想要使用的数字内容。本产品也允许使用者之间大量进行复制。同时,本产品要求将数字内容传送至数移动服务提供者以进行散布之前,必须受到保护,并设定权限限制。此种方法限制移动服务提供者对于数字内容收费的弹性。除上述缺陷之外,两种产品的主要对象均为计算机网络上的DRM而非移动网络的DRM。美国专利申请号US20010052077A1名为“通用移动识别系统与数字权限管理方法”(Universal Mobile ID System and Method For Digital RightsManagement),可允许客户端的装置与使用者由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接受定制化(customize)的数字内容,而不需考虑服务提供者先前对于客户端设定是否了解,以及其对于使用者偏好的熟悉程度如何。上述公开的专利技术,也可预防使用者将数字内容传送给其它未获授权因而不得存取付费数字内容的使用者。使用者以及其移动装置的信息由Universal Mobile ID(UMID)所提取,可让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不具任何先前知识的情况下,为客户端订制数字内容。此项功能的应用可预防使用者将数字内容传送给其它未获授权因而不得检阅付费数字内容的使用者。但移动服务提供者并不愿限制数字内容的散布,而因此限制可能愿意付费使用数字内容的使用者数量。此外,本技术必须为每一个移动装置指派一个UMID,而此即要求新使用者向移动服务提供者正式“注册”,终将造成总使用者数量的限制。世界专利申请号WO03003173A1名为“数字权限管理”(Digital RightsManagement),公开一种于网络中管理数字权限的方法。DRM服务器负责将权限发送给发出请求的DRM客户,而一旦客户取得该权限,该权限即被锁定至虚拟或半独立(semi-unique)的节点识别器中,而该识别器由客户特征(characteri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一种对受到数字权限管理政策管理保护的数字内容授予散布与使用权的方法,数字内容可经移动服务提供者散布,由使用者借其相对移动装置接收,该移动装置采用JAVA技术,其特征在于:a.将数字内容与数字权限管理政策结合的移动服务提供者;b.下载数字内容至移动装置;c.下载授权至移动装置,该授权基于所下载的数字内容的相关数字权限管理政策而产生;d.使用者符合使用数字内容的先行条件,而该条件由授权所定义;以及e.移动用户依据授权使用数字内容。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维萧拉尔乌麦西辛赫尔裘帝莫伊雀克拉弗帝芮杰希TS瑞迪
申请(专利权)人:七月系统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US[美国]

相关技术
    暂无相关专利
网友询问留言 已有0条评论
  • 还没有人留言评论。发表了对其他浏览者有用的留言会获得科技券。

1
相关领域技术
  • 暂无相关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