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施用抗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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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抗体和皮质类固醇的方法
相关申请的交叉引用
[0001]本申请要求2019年8月2日提交的美国临时申请序列号62/882,330的优先权,所述申请通过引用以其整体并入本文。ASCII文本文件序列表的提交
[0002]以下以ASCII文本文件提交的内容通过引用以其整体并入本文:计算机可读形式(CRF)的序列表(文件名:701712001240SEQLIST.TXT,记录日期:2020年7月20日,大小:113KB)。
[0003]本公开文本涉及适合于施用包含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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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抗体的组合物的方法和试剂盒,例如,施用至有需要的人。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在第一剂量的包含所述抗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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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抗体的组合物之前至少6小时、至少12小时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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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施用皮质类固醇。
技术介绍
[0004]Siglec(唾液酸结合免疫球蛋白样凝集素)是主要在白细胞上发现的单次跨膜细胞表面蛋白,并且其特征为其对附接至细胞表面糖缀合物的唾液酸的特异性。Siglec家族含有在哺乳动物中发现的至少15个成员(Pillai等人,Annu Rev Immunol.,2012,3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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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这些成员包括唾液酸黏附素(sialoadhesion)(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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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D22(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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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D33(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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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髓磷脂相关糖蛋白(S ...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国外来华专利技术】1.一种用于将包含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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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抗体的组合物施用至有需要的个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以及在施用所述皮质类固醇之后至少6小时,向所述个体施用第一剂量的所述组合物。2.一种用于将包含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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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抗体的组合物施用至有需要的个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个体施用第一剂量的所述组合物;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6小时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3.一种用于将包含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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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抗体的组合物施用至有需要的个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个体施用第一剂量的所述组合物,其中将所述第一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4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6小时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5.根据权利要求1、2和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12小时将所述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6.根据权利要求1、2、4和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24小时内将所述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7.根据权利要求1、2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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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皮质类固醇是泼尼松、可的松、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甲泼尼龙或泼尼松龙。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6小时将80mg或大于0.5mg/kg泼尼松施用至所述个体。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12小时且小于24小时将80mg泼尼松施用至所述个体。10.根据权利要求1、2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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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皮质类固醇是由所述个体自我施用。11.根据权利要求1、2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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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给所述个体口服施用所述皮质类固醇。12.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一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4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13.根据权利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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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输注的前2小时中将所述第一剂量的总体积的小于50%施用至所述个体。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输注的前2小时中将所述第一剂量的总体积的小于30%施用至所述个体。15.根据权利要求13或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一剂量通过静脉内输注根据以下时间表按时间顺序施用至所述个体:1mL/小时持续15分钟、5mL/小时持续15分钟、10mL/小时持续30分钟、15mL/小时持续30分钟、25mL/小时持续30分钟、30mL/小时持续30分钟、35mL/小时持续30分钟以及40mL/小时持续62分钟。16.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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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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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所述抗体在所述第一剂量中以0.1mg/kg与10mg/kg之间施用至所述个体。
17.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将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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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所述抗体在所述第一剂量中以约1mg/kg与约3mg/kg之间施用至所述个体。18.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将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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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所述抗体在所述第一剂量中以1mg/kg或3mg/kg施用至所述个体。19.根据权利要求1、2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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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如与在没有将所述皮质类固醇在之前至少6小时施用的情况下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相比,将所述皮质类固醇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6小时施用降低所述个体中输注相关反应(IRR)的风险。20.根据权利要求1、2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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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如与在没有将所述皮质类固醇在之前至少6小时施用的情况下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相比,将所述皮质类固醇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6小时施用降低所述个体中输注相关反应(IRR)的严重性。21.根据权利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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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如与所述第一剂量通过静脉内输注经小于约4小时的时间段的施用相比,所述第一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4小时的时间段的施用降低所述个体中输注相关反应(IRR)的风险。22.根据权利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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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如与所述第一剂量通过静脉内输注经小于约4小时的时间段的施用相比,所述第一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4小时的时间段的施用降低所述个体中输注相关反应(IRR)的严重性。23.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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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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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24.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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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施用至所述个体的皮质类固醇是泼尼松、可的松、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甲泼尼龙或泼尼松龙。25.根据权利要求23或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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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80mg或大于0.5mg/kg泼尼松施用至所述个体。26.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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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施用至所述个体的皮质类固醇是甲泼尼龙。27.根据权利要求23或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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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100mg甲泼尼龙施用至所述个体。28.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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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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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抗组胺施用至所述个体。29.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组胺是西替利嗪。30.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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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10mg西替利嗪施用至所述个体。31.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40分钟至180分钟将10mg西替利嗪施用至所述个体。32.根据权利要求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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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给所述个体口服施用所述抗组胺。33.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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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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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解热药或非甾体抗炎药(NSAID)施用至所述个体。34.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解热药是对乙酰氨基酚。35.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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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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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g对乙酰氨基酚施用至所述个体。
36.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不小于40分钟且不超过180分钟将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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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g对乙酰氨基酚施用至所述个体。37.根据权利要求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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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给所述个体口服施用所述解热药或NSAID。38.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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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向所述个体施用第二剂量的包含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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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抗体的组合物,其中将所述第二剂量在所述第一剂量之后约28天或约4周施用至所述个体。39.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没有在所述第二剂量的施用之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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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的情况下,将所述第二剂量施用至所述个体。40.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二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6小时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41.根据权利要求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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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二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4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42.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输注的前2小时中将所述第二剂量的总体积的小于50%施用至所述个体。43.根据权利要求4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输注的前2小时中将所述第二剂量的总体积的小于30%施用至所述个体。44.根据权利要求42或权利要求4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二剂量通过静脉内输注根据以下时间表按时间顺序施用至所述个体:1mL/小时持续15分钟、5mL/小时持续15分钟、10mL/小时持续30分钟、15mL/小时持续30分钟、25mL/小时持续30分钟、30mL/小时持续30分钟、35mL/小时持续30分钟以及40mL/小时持续62分钟。45.根据权利要求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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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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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所述抗体在所述第二剂量中以0.1mg/kg与10mg/kg之间施用至所述个体。46.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方法,其中将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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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所述抗体在所述第二剂量中以约1mg/kg与约3mg/kg之间施用至所述个体。47.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方法,其中将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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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所述抗体在所述第二剂量中以1mg/kg或3mg/kg施用至所述个体。48.根据权利要求46或权利要求47所述的方法,其中将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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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所述抗体在所述第一剂量中以1mg/kg且在所述第二剂量中以3mg/kg施用至所述个体。49.根据权利要求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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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二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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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50.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二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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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施用至所述个体的皮质类固醇是泼尼松、可的松、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甲泼尼龙或泼尼松龙。51.根据权利要求49或权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二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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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100mg甲泼尼龙施用至所述个体。52.根据权利要求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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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二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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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抗组胺施用至所述个体。53.根据权利要求5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组胺是西替利嗪。54.根据权利要求53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二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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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10mg西替
利嗪施用至所述个体。55.根据权利要求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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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给所述个体口服施用所述抗组胺。56.根据权利要求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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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二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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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解热药或非甾体抗炎药(NSAID)施用至所述个体。57.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解热药是对乙酰氨基酚。58.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二剂量的施用之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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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将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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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mg对乙酰氨基酚施用至所述个体。59.根据权利要求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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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给所述个体口服施用所述解热药或NSAID。60.根据权利要求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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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向所述个体施用第三剂量的包含与人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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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合的抗体的组合物,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在所述第二剂量之后约28天或约4周施用至所述个体。61.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没有在所述第三剂量的施用之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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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的情况下,将所述第三剂量施用至所述个体。62.根据权利要求60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第三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6小时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63.根据权利要求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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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2小时至约4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64.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2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65.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通过静脉内输注根据以下时间表按时间顺序施用至所述个体:10mL/小时持续30分钟、25mL/小时持续15分钟、40mL/小时持续15分钟、55mL/小时持续15分钟、70mL/小时持续15分钟、85mL/小时持续15分钟以及100mL/小时持续16分钟。66.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3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67.根据权利要求66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通过静脉内输注根据以下时间表按时间顺序施用至所述个体:2mL/小时持续30分钟、10mL/小时持续30分钟、20mL/小时持续30分钟、40mL/小时持续30分钟以及60mL/小时持续64分钟。68.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4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69.根据权利要求68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通过静脉内输注根据以下时间表按时间顺序施用至所述个体:1mL/小时持续15分钟、5mL/小时持续15分钟、10mL/小时持续30分钟、15mL/小时持续30分钟、25mL/小时持续30分钟、30mL/小时持续30分钟、35mL/小时持续30分钟以及40mL/小时持续62分钟。70.根据权利要求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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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1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71.根据权利要求70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通过静脉内输注根据以下时间表按时间顺序施用至所述个体:24mL/小时持续15分钟和125.3mL/小时持续45分钟。
72.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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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在第1天向所述个体施用第一剂量的所述组合物,其中将所述第一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4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在第29天向所述个体施用第二剂量的所述组合物,其中将所述第二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4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以及在第57天向所述个体施用第三剂量的所述组合物,其中将所述第三剂量的组合物通过静脉内输注经约1至约4小时的时间段施用至所述个体。73.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所述第一剂量的施用之前至少6小时将皮质类固醇施用至所述个体。74.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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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个体患有或已经被诊断为患有特征为以下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疾病或障碍:激活的嗜酸性粒细胞的增加、增加的表达Sigl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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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的肥大细胞的活性、嗜酸性粒细胞和/或肥大细胞的增加或者增加的嗜酸性粒细胞和/或肥大细胞的激活。75.根据权利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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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个体患有或已被诊断为患有选自以下的疾病或障碍:伴随哮喘的慢性鼻窦炎、阿司匹林加重性呼吸系统疾病、伴随鼻窦疾病的成人发病的非特应性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纤维化疾病、纤维化前疾病、晚期系统性肥大细胞增多症、惰性系统性肥大细胞增多症(ISM)、炎性肠病(IBD)、嗜酸细胞性食管炎(EOE)、嗜酸细胞性胃炎(EG)、嗜酸细胞性胃肠炎(EGE)、嗜酸细胞性结肠炎(EOC)、嗜酸细胞性十二指肠炎、肥大细胞胃炎或肥大细胞胃肠炎、伴随肥大细胞升高的胃炎或胃肠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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