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广告推送监测系统
[0001]本专利技术涉及通信
,具体为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广告推送监测系统。
技术介绍
[0002]广告,顾名思义,就是广而告之,向社会广大公众告知某件事物,现今已进入流量时代,广告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随着商家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的提升,商家产品宣传对广告的依赖性不断增强,目前,我国广告按照平台类型主要分为电视广告、电台广告、杂志广告、互联网广告等几大广告平台,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平台已经逐渐取代传统几大平台,互联网广告相较于传统广告平台的好处就在于互联网广告没有传统广告的诸多强制性和时段性,所以现如今互联网已成为重要的广告宣传渠道。
[0003]广告推送的精准与否取决于大数据处理下的用户画像、用户行为的分析是否准确,从而做到在正确的时间向正确的人提供正确的内容,以达到最佳的营销效果,通过实时动态记录和统计客户的兴趣爱好和行为习惯,建立实时动态的标签管理,基于用户画像和用户行为分析,实现千人千面的营销,但是现有的广告推送监测系统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用户在某平台搜索了台灯,并且在该平台下单购买,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电脑弹窗全是关于台灯的广告,对于台灯我们可以将其分类为日常电器,台灯不是消耗品,无需重复购买多件,现有技术已经能检测到用户搜索了台灯关键字,也将广告精准投放给了该用户,但是问题在于广告投放时未对广告内容进行筛选,导致这种二次无意义广告投放,这在本质上并没有促进营销,反而会给用户带来不好的体验,进一步让用户对某 ...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1.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广告推送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商品数据存储模块、信息数据收集模块、消费记录调取模块、购物习惯分析模块、地理位置获取模块、用户步数获取模块、用户消费圈生成模块、用户出行方式获取模块、广告特征信息生成模块、广告内容筛选模块、广告推送匹配模块,所述商品数据存储模块用于预先存储商品名称和商品所属种类,所述商品所属种类包括消耗品和非消耗品,所述信息数据收集模块通过移动终端获取用户信息数据,所述用户信息数据包括与用户对应的移动终端信息,所述消费记录调取模块通过移动终端获取用户于一定时间段内的消费记录,所述消费记录与消费商品主体对应,所述购物习惯分析模块用于根据用户于一定时间段内的消费记录对用户的购物习惯进行分析,并根据购物习惯对用户所属消费人群进行划分,并根据用户所属消费人群将对应用户的移动终端进行分类,所述地理位置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的常用位置以及用户的消费地点,所述用户步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每日步数,所述用户消费圈生成模块根据常用位置和用户的消费地点建立第一用户消费圈和第二用户消费圈,所述用户出行方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于常用位置和消费地点之间往返的出行方式,所述广告特征信息生成模块用于生成待推送给指定移动终端的广告特征信息,所述广告内容筛选模块用于根据待推送的广告特征信息对广告内容进行筛选,所述广告推送匹配模块用于将筛选过后的广告内容推送给指定移动终端。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广告推送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消费记录调取模块通过移动终端获取对应用户于一定时间段内的消费记录,所述消费记录包括网购消费记录以及实体店消费记录,所述购物习惯分析模块用于根据用户的消费记录对用户购物习惯进行分析,分别计算用户网购消费记录次数和实体店消费记录次数占总消费记录次数的比例,进一步根据网购消费和实体店消费各自占比,分析用户所属消费人群,所述消费人群包括网购消费人群、实体店消费人群、网购兼实体店消费人群,并给对应用户的移动终端信息附上网购消费人群标签、实体店消费人群标签以及网购兼实体店消费人群标签。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广告推送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购物习惯分析模块连接所述消费记录调取模块,所述购物习惯分析模块获取用户于一定时间段内的消费记录总次数N、网购消费记录次数W以及实体店消费记录次数S,所述网购消费记录次数占消费记录总次数的网购消费比例为,所述实体店消费记录次数占消费记录总次数的实体店消费比例为,进一步根据网购消费比例与实体店消费比例划分用户所属消费人群,首先确认与当前用户对应的移动终端分类,当网购消费比例等于实体店消费比例时,即当前用户的移动终端为第一类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第一类移动终端为网购兼实体店消费人群的移动终端;当网购消费比例不等于实体店消费比例时,计算网购消费比例与实体店消费比例之间的比例差,其中,为比例差阈值,当比例差小于1时,即当前用户的移动终端为第一类移动终端;当比例差大于等于1且网购消费比例或实体店消费比例为0时,即当前用户的移动
终端为第二类移动终端或第三类移动终端,其中,所述第二类移动终端为实体店消费人群的移动终端,所述第三类移动终端为网购消费人群的移动终端;当比例差大于等于1且网购消费比例和实体店消费比例皆不为0时,若实体店消费比例大于网购消费比例,则当前用户的移动终端为第二类移动终端;当比例差大于等于1且网购消费比例和实体店消费比例皆不为0时,若网购消费比例大于实体店消费比例,则当前用户的移动终端为第三类移动终端。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广告推送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地理位置获取模块连接消费记录调取模块,所述地理位置获取模块通过移动终端获取用户的常用位置,并进一步根据消费记录信息与移动终端获取用户每一次于实体店消费的消费位置,所述用户消费圈生成模块以用户的常用...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罗焕铭,李雪琴,刘晓旋,
申请(专利权)人:广州宜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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