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在线内容的收费管理方法、系统及存储介质
本专利技术涉及计算机互联网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在线内容的收费管理方法、系统及存储介质。
技术介绍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数字化内容通过网络形式发布,例如:网络直播教学、网络点播(录播)教学等。内容发布者为了获得收益,通过各种支付方式对通过网络传播的数字化内容进行收费。在数字化内容的销售过程中,借助用户之间进行传播是重要的扩大销售的手段。但是,收费内容传播后,接收者必须要支付费用后才能看到内容,影响了观看内容和进一步传播的动力。现有技术提供的数字化内容收费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通过管理员预先设置数字化内容全部为付费模式,用户如果想使用(例如观看或收听)数字化内容,则需要先支付费用再观看。由于数字化内容全部被设置为付费模式,用户需要付费以后才能看到内容,而在没有看到内容时其无法引起用户的兴趣,即无法促使用户付费观看,影响了数字化内容的传播。方式二:在大部分时间数字化内容是付费的,在特定的时间段将数字化内容设定为免费。该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在特定的时间段让一些用户观看到数字化内容,但是大部分时间还是付费时段,也限制了数字化内容的传播。方式三:现有的部分视频网站将视频内容的前几分钟设置为免费模式,如果用户需继续观看视频内容,需要付费成为付费用户才能继续观看。视频网站通常让用户付费成为付费用户,且往往是月费、年费等模式,用户常常不愿意接受,且用户所付费用超过需要观看的内容,对用户来说是一种浪费。分析上述三种方式可知 ...
【技术保护点】
1.一种在线内容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n实时采集用户对当前数字化内容进行的操作指令以及所述操作指令的执行信息,更新与所述用户关联的使用数据,所述使用数据根据所述操作指令和所述操作指令的执行信息得到;/n判断所述使用数据是否满足预设的收费条件,若是则针对该用户将所述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从免费状态切换为收费状态,所述费用状态包括免费状态和收费状态;/n当数字化内容处于收费状态,且在用户付费之前,限制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或暂停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指令。/n
【技术特征摘要】
1.一种在线内容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时采集用户对当前数字化内容进行的操作指令以及所述操作指令的执行信息,更新与所述用户关联的使用数据,所述使用数据根据所述操作指令和所述操作指令的执行信息得到;
判断所述使用数据是否满足预设的收费条件,若是则针对该用户将所述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从免费状态切换为收费状态,所述费用状态包括免费状态和收费状态;
当数字化内容处于收费状态,且在用户付费之前,限制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或暂停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指令。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指令包括: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的指令、分享数字化内容的指令、评价数字化内容的指令、展示数字化内容的评价的指令以及购买与数字化内容相关联的商品的指令中的至少一个。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的指令包括用户直接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的指令和用户通过点击其他用户分享链接来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的指令中的至少一个。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指令的执行信息包括:数字化内容的播放和/或显示进度、数字化内容的播放和/或显示次数和正在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的在线用户数量中的至少一个。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字化内容的播放和/或显示次数包括预设时间段内数字化内容的播放和/或显示次数和数字化内容在同一时刻的播放和/或显示次数中的至少一个。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收费条件包括: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或者数字化内容的播放和/或显示进度达到预设进度。
7.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限制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或暂停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指令包括:
暂停数字化内容的播放和/或显示;或者,限制用户分享数字化内容;或者,限制用户评价数字化内容;或者,限制用户展示数字化内容的评价。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数字化内容处于收费状态时还包括:生成支付提示并将支付提示输出给用户,在用户付费之后恢复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并继续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指令。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成支付提示包括:
判断所述使用数据是否满足预设的费率调整条件,若是则生成调整后的费率,基于调整后的费率,确定针对该用户需付的费用,否则按照预设费率确定针对该用户需付的费用,基于该费用生成支付提示。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费率调整条件包括正在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的在线用户数量达到预设数量。
11.如权利要求1-10中任一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数字化内容处于收费状态,且在用户付费之后,判断所述使用数据是否满足预设的免费条件,若是则针对该用户将所述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从收费状态切换为免费状态;
当数字化内容处于免费状态时,向用户返回虚拟物品或返回至少部分费用,并恢复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或继续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指令。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免费条件包括:数字化内容的播放和/或显示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或者,分享数字化内容;或者,评价数字化内容;或者,展示数字化内容的评价;或者,购买与数字化内容相关联的商品。
13.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用户返回虚拟物品包括:
按照预设规则确定需返回的虚拟物品,并将所述虚拟物品存储在用户关联账户中;所述虚拟物品包括积分或优惠券;
向用户返回至少部分费用包括:基于所述使用数据确定需返回的费用,按照用户付费途径,将需返回的费用返还给用户;或者,根据用户输入的个人账户,将需返回的费用返还至用户输入的个人账户中。
14.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第一用户通过点击第二用户分享链接来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此时针对第一用户的所述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为免费状态。
15.一种在线内容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时采集用户对当前数字化内容进行的操作指令以及所述操作指令的执行信息,更新与所述用户关联的使用数据,所述使用数据根据所述操作指令和所述操作指令的执行信息得到;
判断所述使用数据是否满足预设的免费条件,若是则针对该用户将所述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从收费状态切换为免费状态,所述费用状态包括免费状态和收费状态;
当数字化内容处于免费状态时,向用户返回虚拟物品或返回至少部分费用,并恢复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或继续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指令。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数字化内容处于免费状态时,判断所述使用数据是否满足预设的收费条件,若是则针对该用户将所述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从免费状态切换为收费状态,所述费用状态包括免费状态和收费状态;
当数字化内容处于收费状态,且在用户付费之前,限制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或暂停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指令,生成支付提示并将支付提示输出给用户;
在用户付费之后,恢复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或继续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指令。
17.如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第一用户通过点击第二用户分享链接来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此时针对第一用户的所述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为免费状态。
18.一种在线内容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实时采集用户对当前数字化内容进行的操作指令以及所述操作指令的执行信息,更新与所述用户关联的使用数据,所述使用数据根据对所述操作指令和所述操作指令的执行信息得到;
根据所述使用数据改变针对该用户的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使所述费用状态在免费状态和收费状态之间切换;
向用户提供与切换后的所述费用状态对应的对该数字化内容的使用权限。
19.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使用数据改变针对该用户的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包括:当所述使用数据满足预设的收费条件时将针对该用户的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改变为收费状态;当所述使用数据满足预设的免费条件时将针对该用户的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改变为免费状态。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收费条件包括: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或者数字化内容的播放和/或显示进度达到预设进度;所述预设的免费条件包括:数字化内容的播放和/或显示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或者,分享数字化内容;或者,评价数字化内容;或者,展示数字化内容的评价;或者,购买与数字化内容相关联的商品。
21.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使用数据满足预设的免费条件时还包括:向用户返回虚拟物品或返回至少部分费用。
22.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向用户提供与切换后的所述费用状态对应的对该数字化内容的使用权限包括:
当数字化内容处于收费状态,限制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并暂停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已生成的操作指令;
当数字化内容处于免费状态,恢复用户对数字化内容的操作权限并继续执行用户对数字化内容已生成的操作指令。
23.如权利要求18至22任一项所述的收费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第一用户通过点击第二用户分享链接来播放和/或显示数字化内容,此时针对第一用户的所述数字化内容的费用状态为免费状态。
24.一种在线内容的收费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采集模块,用于实时采集用户对当前数字化内容进行的操作指令以及...
【专利技术属性】
技术研发人员:项立刚,李自军,王大伟,
申请(专利权)人:看见文化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类型:发明
国别省市:广东;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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